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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365.net关注政府政策扶持慈善事业
责任编辑:世华会 发布时间:2016-01-05

  u365.net关注政府政策扶持慈善事业。随着社会慈善意识增强,慈善捐赠行为愈加普遍。政府对慈善事业的培育扶持政策,起到了助推作用。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公益性捐赠,就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做法。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优惠。

  不少热心于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受惠于税前扣除政策。我省某医药企业积极参加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2014年全年捐赠金额10多万元,办税时顺利进行了税前扣除。 “虽然企业并非为减免税收而捐赠,但优惠政策体现了政府对慈善事业的鼓励。 ”该企业负责人杨元元认为。

  在税收优惠以外,对初创期慈善组织的孵化培育,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益创投等形式提供资金支持,也是慈善事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内容。去年底,宣城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正式揭牌。此前数年,芜湖、铜陵、合肥等地从市级到区、街道,已成立多家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公益慈善类组织正是孵化基地的重点服务对象。

  合肥市包河区启心儿童成长中心是一家致力于少儿公益阅读的公益慈善类组织。发起人张欣最初只是出于个人兴趣,自掏腰包在社区开展了“乐陶陶儿童悦读馆”公益阅读项目。包河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得知后,帮助该项目申请公益创投基金支持,并指导张欣注册成立了启心儿童成长中心,以实现项目的组织化、规范化运作。“通过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方式提供支持,有助于初创期公益慈善组织顺利通过成长瓶颈期,实现健康发展。 ”包河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主任彭良浩表示。

  在我省公益慈善领域知名度颇高的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近年来更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得近300万元资助,在自闭症儿童抢救康复、重度残疾人托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政策落实尚有差距

  记者随机调查发现,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方面,少数有捐赠行为的企业未能获得政策优惠。宁国农村商业银行 2013年至2014年捐赠总额近百万元。 “捐赠对象是贫困村,对方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能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导致我们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宁国农商行财务科长汪浩告诉记者。

  根据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支出,才能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优惠。宁国农商行的遭遇,显然并非个例。

  个人捐赠未能获得应有税收优惠的情形更为普遍。这其中有个人捐赠金额通常不大、税收优惠相应较小,申请税前扣除积极性不高的原因,同时也与很多热心慈善的社会公众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慈善组织提供支持,同样可能遭遇税收方面困扰。“政府与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签订协议时,会明确规定购买服务的资金用途,但其中很少包含用于纳税的资金。 ”安徽乐邦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周军告诉记者,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服务性收入同样需要纳税,如果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全部用于服务支出,则慈善组织必须另外“找钱”为购买服务的资金缴税。对一些发展资源不足的慈善组织而言,这反而加重了负担。

  “自我造血”才是关键

  一些企业或个人向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捐款,无法获得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导致无法办理税前扣除。对此,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票据科科长王曙光表示,目前可通过财政代开票据的方式解决。 “不久前,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开展对口扶贫捐赠,我们一次性为其代开了多份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王曙光说。

  不过,财政代开票据毕竟是临时性解决办法。对于来自个人的小额捐赠,社会组织若为此专程跑路办理代开票据,耗费时间和精力过多。 “更好地解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落实问题,还需有关部门拿出更加系统的方案。 ”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会长时艳侠表示。

  借助于第一笔公益创投资金,启心儿童成长中心的“乐陶陶儿童悦读馆”项目已经吸引300多个家庭参与。可是眼下第一笔资金已经用完,这个项目要继续下去,就面临后续资金来源问题。 “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一直依赖于孵化支持,必须找到解决问题的其他办法。 ”张欣说。

  如何改进对初创期慈善组织的孵化培育?乐邦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周军认为,孵化基地应当具备四项功能,首先是帮助初创期慈善组织登记注册,然后是通过人才培训等方式加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在此基础上通过公益创投等方式对其慈善项目给予小额资金支持,最终帮助其获得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

  “在这一系列孵化培育的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通过跟踪指导,增强初创期慈善组织项目实施能力,从而吸引社会资金支持,实现‘自我造血’。 ”周军表示。

  一些区、街道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贪大求洋”,盲目引入专业性过强的公益慈善类组织,容易出现服务内容与本地居民需求脱节现象。对此,周军认为,街道级孵化基地应当立足于培育社区慈善组织,更加贴近草根需求,让有限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打破政策瓶颈势在必行

  “慈善是人类之心所能领略到的最真实的幸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慈善事业蓬勃兴起,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披露,2014年我国境内接收国内外社会捐款捐物总额共计1042.26亿元,时隔4年捐赠量再破千亿元大关,逼近2008年的捐赠峰值。而与此同时,政策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完善、社会氛围不浓厚等“成长的烦恼”,也影响着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有研究表明,税收是目前制约企业、个人捐赠,以及公益基金会进一步做大做强的核心问题。目前,实行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已成为国际上的通行做法。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实践中,这项政策落地情况并不理想。据媒体报道,去年5月,重庆一市民向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赠价值40万元门面房,按照有关规定要缴7万元税费,引发社会各界热议。有专家举例说,如果马云要捐赠100多亿,按现在的体制先得拿出二三十亿的税。这对慈善事业长远发展来说,显然是个不小的挑战。

  优惠政策为何“口惠而实不至”?从减免税政策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覆盖范围小,有关部门认可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只包括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的慈善组织未被纳入,属于公益组织但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社会福利机构也不能享受政策;二是减免额度小,我国现行慈善捐赠税前优惠标准偏低,不能超过12%,捐赠税收抵扣结转制度形同虚设,客观上造成企业或个人捐赠越多、交税越多;三是政策有缺陷,股权、不动产等新兴捐赠方式的减免税政策没有得到完善,异地捐赠减免税政策往往得不到落实,等等。如果撇开具体政策来说,现行激励政策层次比较低、体系不完善、落实碎片化,跟不上慈善事业发展步伐,才是政策难落地的真正根源。

  打破政策瓶颈的变革正在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拟对税收优惠等政策作出一定规定,将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立法法的规定,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具体规定宜由专门税收法律作出。因此,下一步要以慈善立法为契机,抓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加快与国际慈善事业的惯例接轨,早日建立一套相对成熟的慈善捐赠激励机制。这样才能更好地从制度上释放活力,推动慈善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u365.net倡议企业参与公益事业,多一个慈善型的企业,帮助弱势群体,让整个世界充满爱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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